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专门从事搜集、储存、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发给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需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发给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专门从事搜集、储存、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发给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需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发给经营许可证。明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01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2工作职责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全省危险废物搜集、储存、利用、处理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授予。污控一处明确负责管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法院、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危废中心获取适当的技术支持,明确负责管理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的组织申请人单位展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持证单位展开日常监督管理。
03法院范围全省范围内,依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省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申请人。04申请条件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2、申请人单位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涉及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经历的技术人员。3、必需有合乎环境保护拒绝的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储存场、处理场的设施、设备和设施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需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性拒绝;经营的危险废物科危险性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性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平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应该依法获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如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必需与场地所有者签定5年以上出租合约;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理设施不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拒绝,并经专家论证。
4、牵涉到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有合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性拒绝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性拒绝的纸盒工具,货运和临时存放在设施、设备以及经验缴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5、对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有适合的处理技术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出局的技术和工艺。6、有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安全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对仍没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最后必需超过国家规范拒绝。05申请程序(一)申请人申请人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该真实情况填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闻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全案意见,向省环保局明确提出书面申请人。申请人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营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示》的有关拒绝,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递交前款所拒绝的证明材料外,还不应递交在试生产阶段积极开展涉及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人,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核部门表示同意试生产的国家发改委。
(二)法院1、省环保局对申请人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展开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合乎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诉申请人必须考订的全部内容。2、收到合乎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考订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的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展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法院。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并解释理由。(三)评估省环保局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拒绝对申请人单位展开评估:1、由省危废中心的组织申请人单位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成《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2、省环保局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展开审查,并构成审查意见。
(四)审核、授予许可证1、省环保局正式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人和《评估报告书》审查结论展开审查。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单位,经审批后,对其授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不予公告。3、对正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涉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找到有不合乎原均须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排查,逾期不排查或者经排查仍不合乎原均须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申请人单位凭授予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申请。06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涉及材料申请人发给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该在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省环保局明确提出书面申请人,填上《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以下证明材料: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涉及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获取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涉及材料。
2、有合乎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性货物运输安全性拒绝的运输工具。获取与所申请人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表格,并获取适当车辆的行驶证、砖墙“道路危险性货物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无采买运输工具的,不应获取与专业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约或者运输工具出租合约,以及涉及单位的资质证明。
合约不应还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再次发生污染事故及承运人抛洒、被遗弃、灌入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3、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性拒绝的纸盒工具、货运和临时存放在设施、设备以及经验缴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性拒绝的处理设施、设备和设施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有关处置和处理危险废物的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6、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安全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还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车祸脑溢血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7、以填平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应该依法获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有土地使用权的须获取场地所有权证明;租给场地的,需获取5年以上出租合约及场地所有权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项目环评报告书(不含风险评价章节)、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10、市环保局全案意见。
11、有资质单位开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单。12、综合利用后继续执行的产品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单。07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文本及有效期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主要还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及主要工艺;3、危险废物类别;4、危险废物储存、处理设施的地址;5、年经营规模;6、有效期限;7、均须日期和证书编号。
08更改及吊销1、获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工商登记再次发生更改,应该在更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人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更改申请。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原申报程序,新的申请人发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1)转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扩建、改建、迁往原先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多达原批准后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中止专门从事搜集、储存、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该对经营设施、场所采行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做出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采行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明确提出吊销申请人,由省环保局的组织省危废中心展开现场核查合格后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之后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该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保局明确提出换证申请人。
省环保局自收到换证申请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展开审查,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环保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并解释理由。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未予换证。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找到有远超过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2)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并未以书面形式向均须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3)持证单位违背危险废物移往联单管理制度的;4)持证单位搜集、储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长时间的;5)有效地经营期内,再次发生根本性环境污染与生态毁坏事故的。6)有效地经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的工艺技术、污染掌控和管理水平没明显提升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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